將失物佔為己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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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在路上撿到一本故事書,未交警察局失物招領,就佔為己有.
後來被失主(原告)發現,失主提告.
此為民事訴訟,原則上以地院為第一審,高院為第二審,最高法院為終審,不得再上訴.
民事訴訟有小額訴訟和簡易訴訟.兩種訴訟都不能上訴到第三審.訴訟金額小額十萬元以下,簡易五十萬元以下.
上述案例,原則上只能上訴到二審而已.
地院第一審為獨任法官.第二審為合議庭.
但小額訴訟第二審為法律審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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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-----撿到物品佔為己有為(遺失物侵占罪)
         罪名成立,罰款五百元.-----不能上訴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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角色扮演:法官.原告.被告.警察.親友團.
扮演時間:一小時.
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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